中關村儲能產業技術聯盟章程
(2020 年修訂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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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:中關村儲能產業技術聯盟(以下簡稱本團體),英文名稱 China Energy Storage Alliance,縮寫CNESA。
第二條 本團體依照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的規定,由中國科學院工程熱物理研究所、北京明物新源創業投資合伙企業(有限合伙)、北京睿能世紀科技有限公司、北京索英電氣技術有限公司、集盛星泰(北京)科技有限公司、北京今日能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等自愿聯合發起成立,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。
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: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恪守公益宗旨,積極履行社會責任,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,誠實守信,規范發展,提高社會公信力。負責人遵紀守法,勤勉盡職,保持良好個人社會信用。立足于儲能產業,充分發揮政府、電力系統、行業專家和儲能企業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,加強業內交流,推廣儲能技術的應用,共同推動儲能產業健康、有序、可持續發展。促進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建設與發展。
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,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的方式,指導開展黨的工作。本團體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團體管理層會議。黨組織對本團體重要事項決策、重要業務活動、大額經費開支、接收大額捐贈、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。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,業務指導單位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。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、業務指導單位、黨建領導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: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11號B座310 室。
第二章 業務范圍
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:從事儲能產業技術研究,標準制定,承辦委托,專業培訓,咨詢服務,成果轉化,共性技術平臺,會議會展,國際交流,編輯專業刊物等。
(一)產業研究:依托聯盟組建儲能產業專家團隊及研究團隊,研究行業發展現狀、深入分析儲能技術、研究儲能商業模式、解讀儲能政策、跟蹤研究示范項目,為政策制定、投資決策等提供參考;
(二)政策推動:協助政府組織編制儲能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,并協助有關政策、法律、法規貫徹落實;
(三)咨詢服務:為政府、儲能企業及產業鏈上下游、第三方等提供產業、技術等咨詢服務;
(四)報告、期刊雜志:根據不同定位,推出各類期刊、研究報告,為會員提供產業信息服務;
(五)標準制定:組織制定儲能領域的有關標準,并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;
(六)成果轉化: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促進工作、推動聯盟成員間的聯合研發和技術攻關工作;
(七)開展儲能領域的相關檢測、科技成果評價及推廣工作,推薦新技術新產品,協助會員單位作好爭優評優工作;
(八)會議與展覽:通過舉辦研討會、論壇、公益沙龍、展覽等活動,加強業內交流,推動儲能產業發展;
(九)國際交流與合作:組織聯盟會員與國際組織、國際知名企業開展交流考察活動,促進合作;
(十)投資與金融引導:通過資源共享和群策群力的協作機制,以金融為工具,以投資為助推,致力于推動儲能產業的發展,打造完整的儲能立體生態系統;
(十一)會員交流:促進聯盟會員間聯絡,開展產業鏈上下游創新合作,推廣先進的科技成果和企業管理經驗,幫助會員宣傳企業品牌;
(十二)承辦政府部門委辦的事項,開展有益于本行業的其他活動等。
第三章 會員
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組成。
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擁護本團體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;
(三)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;
(四)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;
(五)認同本團體理念,愿意履行會員義務,正當行使會員權利,愿意為中國儲能行業發展貢獻力量;
(六)未經聯盟同意,不擴散傳播聯盟提供的會員專屬服務內容,損害聯盟利益;
(七)維護聯盟聲譽,不得詆毀或歪曲聯盟的觀點。
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(二)經理事會討論通過;
(三)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。
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本團體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;
(三)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;
(四)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五)入會自愿、退會自由。
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執行本團體的決議;
(二)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;
(三)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;
(四)按規定交納會費;
(五)向本團體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;
(六)對聯盟及其分支機構組織編發的有關信息資料,負有保密責任;
(七)積極參加和支持本團體各項活動。
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,并交回會員證。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,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
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,其主要職責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、監事;
(三)審議理事會、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四)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;
(五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(六)討論和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向和任務;
(七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 1 次,須有 2/3 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 2/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 5 年。召開會員大會 30 日前,應將會議準備材料送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,確認符合開會條件后方可召開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經黨建管理機關同意后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,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,對會員大會負責。
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:
(一)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;
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;
(三)籌備召開會員大會;
(四)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(五)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決定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的設
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;
(七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;
(八)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九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(十)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,提
出解決辦法并接受其監督;
(十一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/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。
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,常務理事不少于五人,但一般不超過理事總數的 1/3,且為單數。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。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,并對理事會負責:
(二)籌備召開會員大會;
(三)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;
(四)決定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;
(五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;
(六)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七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(八)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,提出解決辦法并接受其監督。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,與理事會同時換屆。
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/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/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。
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政治素質好;
(二)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;
(三)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;
(四)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
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由常務副理事長擔任。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理事長任期不超過兩屆。
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;
(二)檢查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。
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常務副理事長俞振華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協助理事長工作;
(二)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(二)協調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;
(四)決定辦事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(五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,由 3 人組成,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,向會員大會負責。其主要職責是:
(一)選舉產生監事長;
(二)出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;
(三)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和有關法律、法規開展活動;
(四)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、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;
(五)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,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;
(六)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;
(七)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,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并監督其執行。